实施细则格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本文目录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 怎么写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格式
-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邮电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邮电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邮电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邮电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部门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部办公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部机关并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四条 部办公厅设立文秘部门,各司局应当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公文处理等有关专业知识。第五条 部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或文秘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七条 邮电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八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邮电部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全国通信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业务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标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发文机关名称用大字套红居中标印在公文首页上端,上报的公文,标印在公文首页中上位置。除“部发文”、“厅发文”和“部联合发文”在发文机关后面加“文件”二字外,其他发文机关后面一律不加“文件”二字。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和去向。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位置标印,序号标印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标印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的秘密等级下方位置。 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邮电部文件按“邮部”、“部函”、“厅发”编代字,邮电部司局发文由各司局负责编代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一般标印在发文机关名称以下、横线之上的居中位置。函件的发文字号标印在横线的右下方、标题之上。其中年份用公元全称,并用方括号括入,年份及序号均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或经会签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注明相关部门签发人姓名。 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平行标印在横线之上,发文字号居左,签发人姓名居右,两者之间应有适当间距。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的排列与发文机关排列相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先写介词“关于”,再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最后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批转、转发公文,标题应避免使用重复用语和相同的公文种类。标题字数一般以不超过40字为宜。 标题标印在横线以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排列;人名、地名、词组不能分隔成二行;三行标题一般按长、短、短的顺序排列。 (七)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一般按系统先外后内、先大后小的顺序排列。省一级行政区的排列,一律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些不便在主送栏内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应将主送机关标注在公文末页。 主送机关的标印位置在正文之上,靠左侧顶格排列。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题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 正文应标印在主送机关之下的位置,每一段落的首行开始一律空二个汉字,回行时顶格排列。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成文时间之上注明附件名称;附件为两个以上的,还应标明顺序号。 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其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相一致。 印章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上方,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 (十一)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和会签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时间在正文以下的偏右位置,应使用汉字完整标印年月日。如正文结束后,成文时间需另加一页时,应在该页的左上方标印“(此页无正文)”。 (十二)附注为选择项目,主要用于标注在公文中不便标注的事项。如:需要解释的名词术语或公文的传达使用方法等。 附注应标印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的位置,附注内容应用括号括入。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标印在抄送机关之上,“主题词”应顶格,每个词组之间空一个汉字位置,中间无标点符号。 (十四)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应标注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单位名称的排列顺序按系统先外后内、先大后小,最后标注部内单位名称,并在前面注明“部内:”。 抄送机关标印在主题词之下的位置,用两条等宽的平行线作为界线;界线下将“抄送”顶格排列,二字之间空一个汉字;机关名称移行时与上一行机关名称对齐排列;标印部内单位名称时,应另行。 (十五)公文的印发机关和时间位于公文末页的页码上端。邮电部文件的印发机关一律标印“邮电部办公厅”,印发时间应标印打字时间。标印时印发机关名称居左,印发时间居右,行首和行尾均应顶格排列。该项目上下用两条等宽平行线作为界限。 (十六)公文标印字体字号的选用 1.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使用黑变体字或老初号宋体字;联合行文使用小初号宋体字。 2.公文大标题使用二号宋体字,小标题使用三号宋体字。 3.秘密等级、缓急时限或其它重点字句使用三号黑体字;主题词使用三号宋体字。 4.一般公文正文、发文字号、主送、抄送机关、附件名称、成文时间、附注、印发机关和时间等,上报文使用三号仿宋体字;下发文使用三号或四号仿宋体字。 (十七)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怎么写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提供一份我们自己草拟的,供参考: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第三条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2、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3、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4、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法律问题;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6、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7、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8、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第五条 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第六条 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第七条 属投标中标的项目,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确定我方投标书主要条款。第八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所有合同均应约定以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合同成立要件。第九条 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务部。公司法务部应在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第十条 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第十二条 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第十三条 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关于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管理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应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公司法务部备案。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及时移交公司法务部。第十八条 公司法务部应当做好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定期将合同管理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第十九条 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1、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2、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3、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行为,公司除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外,还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物质奖励外还负责保密。第二十二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格式
法律分析:1、总则2、责任成本的编制和计算3、责任成本的调整4、责任成本管理机构5、责任成本控制、管理及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努力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十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十一条 我省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印发规范性文件;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文种,具体应用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一)只有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西宁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可以用“令”发布行政规章。 (二)使用“公告”一定要严肃、慎重、得当,不得滥用。 (三)“请示”、“报告”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 (四)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一律用“函”。 (五)不得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种类之外自立文种。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三条 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尾栏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一般由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秘密等级、文件份号等组成,占文件首页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用横线与正文分开。 (一)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的上端,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位置。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函的发文字号放在横线的右下角、标题之上。 (三)上报的公文,发文字号放在横线之上左端位置,同一行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四)秘密公文应视秘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机密”、“绝密”公文应在眉首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 (五)紧急公文应视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急件”、“特急”; 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平急”、“加急”、“特急”。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秘密等级,上下对齐。函的密级和紧急程度标在横线左下角、标题之上。 (六)不得在一般公文上随意标注紧急程度和密级。公文的紧急程度及密级由公文主签领导人确定,主办单位可事先在送签稿上标明送领导人一并审定。公文一经签发,未经主签领导人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标注或改动。 二、正文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等。 (一)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位于横线之下居中位置。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力求美观醒目。 (二)除张贴性的“公告”、“通告”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书写。“命令(令)”、“决定”、“会议纪要”等公文,主送机关可置于尾栏部分抄送机关之上。 (三)正文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用序数符号来标明结构层次的,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五)成文时间注于正文末尾,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规章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的公文,可不另署发文机关名称。用印位于成文时间的中上侧,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七)公文如需注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应加括号注在落款的左下侧、主题词之上位置。 三、尾栏部分包括主题词、分送栏、印制版记等。 (一)主题词标引在文件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词与词间隔适当距离。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选词标注。下行文、平行文从本机关制定的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主题词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 (二)分送栏包括主送、抄送机关,设在文件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先标“主送”或“分送”机关,然后另起一行标“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需抄送各民主党派,应排在最后,并单独另起一行。 (三)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制发(翻印)日期和份数。 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重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都应按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均不得对下级或同级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第九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在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各级行政机关的文头一律按统一式样,文头字一律套红印刷。文件文头与正文用红线隔开,一般占文头纸的1/3(维文文头字的大小,可照此布局)。函件文件一般占文件首页(文头纸)的1/5或1/4。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年号一律要全称,不能写为后两位数字。并且用方括号〔〕,不能用圆括号()或尖括号〈〉。 (五)上报的公文,汉文应当在首页红线上方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少数民族文字公文的签发人从其习惯。 (六)公文标准,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有套红文头者,发文机关可省去),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少数民族文字从其习惯。 (七)主送机关,一般写在公文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后加冒号。主送单位的全称、特称、单称,均应使用统一的表达形式。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位置应与成文时间相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应排列在前。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公文如需附注时,可置于成文时间之下,用括号括起来。 (十三)抄送单位按上行、平行、下行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抄送单位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公文中的汉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文字从右至左横写、横排,其他少数民族文字按习惯书写、排列。 (十五)公文应当标注印发机关和翻印机关,列于抄送栏横线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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