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优惠券最终解释权(优惠券上说最终解释权规本店所有是什么意思)
本文目录
- 优惠券上说最终解释权规本店所有是什么意思
- 本公司保留对此券的最终解释权 这句话怎么翻译阿``不胜感激
- 什么叫最终解释权
- 经常在一些商家活动中看到的“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什么意思
- 最终解释权
-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违法吗
-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写在活动底部违法么
-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优惠券上说最终解释权规本店所有是什么意思
完全可以投诉,直接12315一天就只能免费喝一杯,必须要明确告知,就是要么在券上说明,要么在店堂显眼处明示另外,“最终解释权”不是代表“我说了算”,最终解释权是格式条款店家没有告知违反了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乱用“最终解释权”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本公司保留对此券的最终解释权 这句话怎么翻译阿``不胜感激
The Company retained the ultimat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is coupon Final interpretation rests with the company all 这个是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什么叫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常在一些商家活动中看到的“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关于最终解释权,你只需要明白两个层面的意思,就可以了。第一,从商家的角度看,商家标明“最终解释权”,其意思是,关于商家组织的活动,如果出现争议,歧义,异议的时候,商家是有权做出一定的解释(当然,大部分情况下是对商家有利的,也可能商家保持中立),通俗的说就是活动规则的解释。例子:商场搞促销,消费多少金额就可以领取脸盆一个,你达到了消费金额,去领脸盆的时候,发现脸盆已经领光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商家说了,脸盆领光了,那里还有水桶可以选择。你问为什么呢?非要脸盆不可。这个时候商家说……,所以不能送脸盆,只有水桶了。这个时候就体现的是最终解释权。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你可以看出。商家单方面的给出最终解释权,有的时候其实是无效的。所以,不必过于看重他们所说的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就是最后消费者找商家说理,双方有分歧的时候,以店家的说法为准。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终解释权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立法规制
立法规制中,以实体法规制格式条款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基础。国内外格式条款立法体例,不外乎两种形式:“其一是规制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并由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如民法予以统摄。
其二是在有位阶较高的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抽象规定之外,又制定出对格式条款予以专门规范的法规。” 中国应兼采这两种立法体例,一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制定有关格式条款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制定格式条款单行法,对格式条款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最终解释权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违法吗
法律分析: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店家虽然有解释权,是不合法的。解释权是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不得以解释权归店家所有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写在活动底部违法么
这是关于经营者格式条款的规定,原则上是违法的。商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没有与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协商,往往会增加自己的权利、加重对方的责任,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有违反公平原则。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则格式条款无效。针对约定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这种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意思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其中“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界定。
“最终解释权”条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格式合同条款。为了防止对格式条款的滥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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